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1-01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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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3:19
由于企业原因,造成的停工期间,要支付生活费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