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须知:申请信息公开不需要提供利害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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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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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0 14:08
申请信息公开是否需要提供利害关系证明?解答:不需要。
有维权的朋友咨询:申请信息公开是否需要提供利害关系证明?再次解答: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取消了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必须满足“三需要”的条款。其中“生产、生活、科研”被学界称为“三需要”。
因此,申请信息公开不需要提供利害关系证明。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申请信息公开,并对后续处理行为或者不予处理的行为提起诉讼;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申请信息公开,但对处理不处理的行为不可提起诉讼。
另外,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指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可提起诉讼,但并未说明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不需要答复。也就是说,法院可以不立案、不审理,但没有准许行政机关不答复。因为申请人可以起诉行政机关履行答复职责,一旦申请人告行政机关不履责,行政机关败诉的风险极高。
最后,最高法(2019)最高法行申1701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利害关系”针对的是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而非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也就是说,申请人与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需要存在利害关系。但也有相反的裁判,不过,是否有利害关系,都不影响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其中“生产、生活、科研”被学界称为“三需要”。该条款在2019年修订已经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