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治安警察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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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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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9 22:06
澳门特别行政区治安*局负责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正常运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使,确保尊重法治,维持公共秩序、安全及安宁,预防犯罪,向处在公共灾难的市民提供帮助及救助,巡逻街道及公众地方,以及保障在集会、示威、庄严仪式、庆典及表演时的公共秩序及安宁,确保遵守道路及交通法例的规定,担负有关人士出入境的一切任务,以及在获悉任何犯罪的预备或实行时,采取必要之迫切措施,以防止犯罪的实施、查明并拘留犯罪行为人,直至有权的刑事*机关介入为止。
治安*局在一般任务之外,也有职责如看守公共建筑物,监管有关武器、弹药、爆炸性物质的使用及携带以及狩猎等一切法律规定之遵守,提供协助给文职或非文职之官方当局及公共行政当局之公务员或服务人员,以及其他公法实体为履行其职务而要求协助,在公共灾难,尤其是自然灾祸或火灾时与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合作,并提供协助,根据现行法例之规定将检获物交还物主,向上级汇报有关传染病之任何迹象或表现,根据属其或将属其之权限监察法律规定之遵守,如遇违反该等规定,应作实况笔录及科处规定之罚款,为设立工业或在运作上已被声明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战略利益之其他企业提供长期性或临时性保护,对工业企业或在运作上已被声明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战略利益之其他企业提供长期性或临时性保护,以及管制流浪者及乞丐,阻止其行乞,即使其藉口找寻工作亦然,并且向社会援助实体告知需援助者之姓名。
治安*局在不影响《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之适用下,推定给予专属权限以调查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使人成为奴隶罪、绑架罪或挟持人质罪,但仅以第一款 (四)项所指预防行动中所取得之犯罪线索随即展开之调查者为限。在上述情况下,治安*局除须根据《刑事诉讼法典》之规定行动外,应在最短时间内将获悉之事实通知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