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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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天前
收养关系的解除是指通过特定程序结束父母与子女之间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收养法》的第四章中,详细列出了几种可能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
对于年满10周岁的养子女,解除关系需征得本人同意,但未成年的被收养人,除非双方协议,否则收养关系一般不得解除。
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可以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双方同意解除的,需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条件包括双方完全行为能力、夫妻共同决定的收养关系解除需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对于关系恶化的案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近亲属的权利义务终止,与生父母及近亲属的原有关系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可以协商决定。对于养父母抚养的养子女,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养子女有责任提供生活费。如果因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养父母有权要求补偿生活费和教育费;反之,生父母要求解除,养父母可要求补偿,但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的例外。
总的来说,收养关系解除不仅影响养父母和子女,还涉及其他相关权益。国务院的实施办法规定,与华侨、归侨解除婚姻或扶养关系的,侨眷身份会丧失,但在其他情况下,原认定的侨眷身份保持不变。
养父母子女关系是通过收养的法律行为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在本无自然血亲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形成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