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户外中暑死亡,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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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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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2 02:59
李师傅是某造船企业的员工,在高温天气中工作中暑身亡。企业为李师傅投保了4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保险公司却以中暑属于保险合同免责事由中约定的“疾病”范畴而不予赔偿。李师傅的家属便将保险公司诉至*,并获得了*的支持。
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意外伤害”的定义作出明确规定。本案中,保险合同对“意外伤害”的释义为“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而本案并无证据证明李师傅中暑身故是因其自身疾病和高温工作环境共同导致,因此可以认定李师傅中暑完全系由高温等外部因素引起,符合意外伤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特征,也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双方所期待的保险利益相一致,并未超出保险合同的射幸范围。
本案中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呢?
按照保险业的常见定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而本案中,李师傅的死亡直接原因,在于工作环境中的高温引起体内热量过度积蓄,从而引发身体机能变化,系由外来因素所致,符合意外伤害的外来性特征。同时,李师傅在工作时发生中暑事故,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且伤害的发生非其本意。并且,保险公司也没有将中暑列入意外伤害的免责范围,因此*最终认定李师傅的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情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师傅的家属支付保险金40万元。
户外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乃至死亡,*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险时,工作的时间、地点、原因等问题是审理的重点。工作时间不仅限于实际工作时间,还包含准备和结算工作时间、雇员自然需要中断的时间、停工待活等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就户外劳动者而言,为规避夏季高温,错峰作业,适当延长午休时间是保护劳动者的必然要求,午休时间属于工作时间范畴。户外露天施工的劳动者所处工作环境大多无遮蔽物,遭遇极端天气就近找地方暂避是本能,不应对其苛责。本案中将午休纳凉地认定为工作地点,是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对于因工作导致的伤害,要综合伤害成因、工作性质以及因果关系进行判断认定。就本案而言,日射病、热射病属重度中暑,是由先兆中暑、轻症中暑逐步发展和累加所致,最终导致死亡结果产生,符合保险条款中应承担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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