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会判决驳回原告行政赔偿请求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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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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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9 08:58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法律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网友咨询:
法院会判决驳回原告行政赔偿请求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
(一)原告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的;
(二)原告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
(三)原告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的;
(四)原告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
律师补充: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
(一)原告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的;
(二)原告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
(三)原告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的;
(四)原告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