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假日不给三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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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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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4 16:08
法定节假日不给三倍工资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果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等途径解决问题。
具体来说,以下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
1.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目前,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有11天,包括:
1. 元旦,放假1天(每年1月1日);
2. 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综上所述,法定节假日不给三倍工资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支付300%的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