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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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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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9 14:49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章,检举事项的处理程序如下:
第十四条,举报中心接到检举后,会分类处理。重大检举案件(线索清晰、案情重大)经批准后,由本级或下级稽查局查处,必要时可向上级申请督办,上级督办案件不得再向下级转办。一般案件提供一定线索的,同样经负责人批准后由相应机构查处。对不完整或内容不明的检举,可暂存待检举人补充后处理。不属于稽查局职责范围的,将转交相应有权单位。
第十五条,上级举报中心对下级的重大检举案件,会及时审查并提出办理意见,经批准后督办。处理期限通常为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例外,紧急情况需立即处理。
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举报中心有权代表稽查局督办、交办或转办检举事项,经批准后对案件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八条,承办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查办结果,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对上级稽查局督办的案件,通常在3个月内上报,交办案件则定期汇总上报情况。
第十九条,重复检举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于已结案且无新线索的再次检举,一般不再检查。实名检举的查办结果,检举人有权在案件查结前获知简要情况,但不得透露除线索外的其他查处详情。
最后,上级稽查局对下级处理结果进行严格审查,对事实不清或处理不当的,会要求下级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