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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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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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管理条例旨在强化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以提升生态环境,保障城市生态系统安全,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生态公益林活动。
生态公益林主要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两大类。防护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用于防风固沙、农田防护和道路护林;特种用途林则涉及国防林、科研林、环境保护林等,具有多种社会和生态功能。
各级*应将生态公益林建设视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通过经济补偿和分类管护的方式进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条例的实施,区、县级市林业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如国土、规划等需协同合作。
生态公益林的经费保障由财政预算支持,并鼓励多元资金来源和公众参与。生态公益林根据批准权限分为国家级、省级到区县级,其范围和面积由相关部门按程序划定并公布。
当森林、林木、林地被确定为生态公益林后,*需与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界定书和管护协议,经济补偿的依据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