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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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5小时前
在2010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过程中,所有申请者必须参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需真实记录个人既往病史。体检工作由省级招委会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实施办法,一般由县级及以上的招生*与卫生部门执行。考生需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相应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主检医师需具备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且责任心强。体检结论必须由主检医院或相应单位依据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作出,确保结论的规范准确,并对真实性负责。非指定医疗机构的体检结论将被视为无效。
省级招委会会在本省范围内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处理对体检结论有争议的情况,作出最终裁决。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各高校可根据自身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需求,提出对考生身体状况的附加要求。这些要求必须合法、合理,并详细说明和解释,且需在招生章程中公开公布,确保公开透明。
为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