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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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4:46
为强化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利用,确保其功能与效益,保障农业生产及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制定。
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国有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与应用,包括:
各级*需高度重视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推动管理部门高效利用和维护这些设施。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设施监管,并提供优质服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责任明确。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需加强对国有水利资产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对于任何危害设施安全或侵占、污染工程水域的行为,都有权利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