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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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0:38
竞争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其适用对象、调整方法、法律内容的交叉性和法律责任的综合性上。
首先,竞争法的适用对象广泛,主要针对经营者,因为市场竞争行为是平等市场主体间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互动。然而,由于市场竞争可能引发无序,竞争法也包括对管理机关的约束,赋予其管理权和义务,以维护有序竞争。
其次,调整方法的复杂性体现在竞争法需要同时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和管理关系。竞争关系倾向于自愿和平等,而管理关系则需要命令与服从。竞争法巧妙地结合了这两种方法,既要保持横向关系的自愿平等,又需管理纵向关系的命令约束。
再者,法律内容的交叉性是由于竞争关系与经济活动紧密相连,涉及到商标法、专利法、广告法等多个领域。如假冒注册商标和虚假广告,既违反竞争法,也触犯相关专项法。各国竞争立法通常与民法、商法等多部法律相交叉。
最后,法律责任的综合性是竞争法的核心。它旨在建立公平竞争环境,对违法者进行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追究。民事责任侧重于补偿受损方,体现平等关系下的补偿性;行政责任是国家对违法者的制裁,具有惩罚性质;刑事责任则是对严重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是责任中最严厉的形式。
对于竞争法的定义,学者们观点不一。竞争法“不是单一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是指“调整竞争关系的各部门法规范构成的有机统一的国家权力控制体系”。也有人认为,竞争法是指“以商品交换中的竞争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以保护竞争为主旨,并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作为核心内容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概念有其合理的成分,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将法律等同于“国家权力控制体系”,既不准确,也不符合法律的特征。将竞争法的调整对象限定为竞争关系,无法涵盖竞争管理的内容,而竞争管理关系却恰恰是各国竞争法调整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