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有什么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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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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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1 01:41
长期股权投资的两种方法——成本法和权益法,有显著的区别。首先,适用范围上,成本法适用于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权或在活跃市场无报价的股权投资,而权益法则适用于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情形。成本法注重初始投资成本,不随被投资单位的盈亏调整,只有在分得股利时才确认投资收益;权益法则则根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调整投资账面价值,盈利时增加投资,亏损时减少投资。
在核算上,采用成本法时,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受被投资单位业绩影响,仅在实际分得股利时调整。权益法下,股权投资价值会随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而调整,无论是盈利的留存收益增加还是亏损的冲减,投资单位都会相应记录。在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上,以实际支付金额加相关费用为准,已宣告但未支付的股利不计入成本。
当投资单位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会根据处置价款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投资损益,并可能涉及减值准备的转出或结转。权益法下,投资单位还需根据被投资单位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变动以及股利分配进行调整。
最后,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处理涉及定期测试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若账面价值低于可收回金额,需要计提减值准备,且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能转回。理解并掌握这两种方法的差异,有助于企业正确会计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减变动和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