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对管辖权异议的答辩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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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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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8:15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超过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受诉*有管辖权,*将不再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不过,如果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允许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顺延期间,以保障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超过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受诉*有管辖权,*将不再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不过,如果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顺延期间,以保障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