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5000罚款。做了询问笔录按了手印。没有拘留会有案底吗。他们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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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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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3 20:01
嫖娼留不留案底需要看嫖娼对象是否成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是嫖娼对象未满十四岁,会触犯强奸罪受到刑事处罚,留下案底。如果嫖娼对象已经成年,属于嫖娼行为会处以罚款,一般治安处罚是没有案底的。
法律分析
嫖娼,是指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实践中,只要行为人双方涉及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公安民警便将其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所谓自愿,指卖淫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是自愿的,卖淫者能够自主控制和决定行为,知道自己的行为能够带来利益,并且积极地追求这种利益。如果非出于自愿,而是受到强迫、胁迫或引诱与嫖娼者发生了性行为,这时,不应对非自愿方认定为卖淫行为,而应依法追究强迫、胁迫、引诱者的刑事责任。只要有性器官的接触,即为发生了性关系,可能是双方性器官的接触,也可能仅有一方性器官的接触。发生性关系、有性器官的接触,不论是接触到一方性器官或双方性器官,是认定卖淫嫖娼的关键。如果双方行为的目的不是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则不能认定卖淫、嫖娼。所谓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指嫖娼者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手段和出价,由于卖淫者最希望得到的是金钱,所以嫖娼者给付的物质利益,一般情况下是金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20:02
不会。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可作为实际案件的处理依据。具体情况网上说不清楚,不要追问,请在线下委托你们当地律师处理(自己擅自处理案件,后果自负)。
【 陕西的朋友,请直接电话联系(号码在网页右侧),方便沟通,网上说不清楚 】
【 如电话无人接听或无法接通,请短信留言:“请回电”。 请保留律师电话,以便及时联系 】
【 只接听陕西省电话,外省当事人请自重,勿来电骚扰,谢谢 】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20:01
嫖娼留不留案底需要看嫖娼对象是否成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是嫖娼对象未满十四岁,会触犯强奸罪受到刑事处罚,留下案底。如果嫖娼对象已经成年,属于嫖娼行为会处以罚款,一般治安处罚是没有案底的。
法律分析
嫖娼,是指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实践中,只要行为人双方涉及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公安民警便将其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所谓自愿,指卖淫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是自愿的,卖淫者能够自主控制和决定行为,知道自己的行为能够带来利益,并且积极地追求这种利益。如果非出于自愿,而是受到强迫、胁迫或引诱与嫖娼者发生了性行为,这时,不应对非自愿方认定为卖淫行为,而应依法追究强迫、胁迫、引诱者的刑事责任。只要有性器官的接触,即为发生了性关系,可能是双方性器官的接触,也可能仅有一方性器官的接触。发生性关系、有性器官的接触,不论是接触到一方性器官或双方性器官,是认定卖淫嫖娼的关键。如果双方行为的目的不是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则不能认定卖淫、嫖娼。所谓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指嫖娼者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手段和出价,由于卖淫者最希望得到的是金钱,所以嫖娼者给付的物质利益,一般情况下是金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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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3 20:01
不会。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可作为实际案件的处理依据。具体情况网上说不清楚,不要追问,请在线下委托你们当地律师处理(自己擅自处理案件,后果自负)。
【 陕西的朋友,请直接电话联系(号码在网页右侧),方便沟通,网上说不清楚 】
【 如电话无人接听或无法接通,请短信留言:“请回电”。 请保留律师电话,以便及时联系 】
【 只接听陕西省电话,外省当事人请自重,勿来电骚扰,谢谢 】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20:04
嫖娼留不留案底需要看嫖娼对象是否成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是嫖娼对象未满十四岁,会触犯强奸罪受到刑事处罚,留下案底。如果嫖娼对象已经成年,属于嫖娼行为会处以罚款,一般治安处罚是没有案底的。
法律分析
嫖娼,是指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实践中,只要行为人双方涉及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公安民警便将其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所谓自愿,指卖淫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是自愿的,卖淫者能够自主控制和决定行为,知道自己的行为能够带来利益,并且积极地追求这种利益。如果非出于自愿,而是受到强迫、胁迫或引诱与嫖娼者发生了性行为,这时,不应对非自愿方认定为卖淫行为,而应依法追究强迫、胁迫、引诱者的刑事责任。只要有性器官的接触,即为发生了性关系,可能是双方性器官的接触,也可能仅有一方性器官的接触。发生性关系、有性器官的接触,不论是接触到一方性器官或双方性器官,是认定卖淫嫖娼的关键。如果双方行为的目的不是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则不能认定卖淫、嫖娼。所谓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指嫖娼者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手段和出价,由于卖淫者最希望得到的是金钱,所以嫖娼者给付的物质利益,一般情况下是金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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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3 20:07
不会。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可作为实际案件的处理依据。具体情况网上说不清楚,不要追问,请在线下委托你们当地律师处理(自己擅自处理案件,后果自负)。
【 陕西的朋友,请直接电话联系(号码在网页右侧),方便沟通,网上说不清楚 】
【 如电话无人接听或无法接通,请短信留言:“请回电”。 请保留律师电话,以便及时联系 】
【 只接听陕西省电话,外省当事人请自重,勿来电骚扰,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