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不让探视孩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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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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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21:59
在法律上,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导致对孩子的共同抚养无法继续;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但他们仍依法享有探望权,可定期在约定或法院判决的时间段内探视子女,维系亲子感情。
网友咨询:
离婚后一方不让探视孩子,怎么办?
律师解答:
探视权是一种非直接抚养方根据身份关系派生而来的权利,是一项长期性权利,除非被剥夺权利或自愿放弃,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探视子女直至子女成年。探视权的意义在于保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如果本身的探视行为并不会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不良的影响,且孩子对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未明确表示拒绝相见,那探望遭到拒绝后,为此是可以的提起诉讼的。
律师补充: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实践中,通常对不予配合的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措施。一方面,让其陷入无法购买机票、高铁票的被动环境,另一方面也会对其产生一定的心里威慑效果,起到督促其配合履行或者来法院沟通解决的效果。法官应当对不履行义务方予以训诫,让其认识到双方的矛盾不应延续到对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教育通常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也有利于对方支付小孩的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