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设计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3-23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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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23 12:49
一、规范中对消防控制室的要求是可以设置在地下一层的(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4.4和你所提及的《高规》4.1.4对应条文),但规范在地方性法规面前还是要屈服的,目前许多城市都不允许设在地下室,这在图纸报审期间就被控制了,所以凡正规设计院出的图纸,消防控制室均在首层,这一点起码在北京是被强制执行的。另:对消防控制室的设立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本没有提及。
二、在发生火灾时,消防控制室里的人员是最后撤离现场的,规范要求的“首层直通室外”便是针对这点考虑的,以利于消防指挥人员迅速方便的撤离火灾现场;当首层不具备没有条件进行设置时,也可以设在地下一层,要这是有条件的:
1、对于低层多层建筑,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必须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第7.2.5条的规定如下:“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设置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对于高层建筑,根据《高规》4.1.4条要求:“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对于这点的理解,你可以看一下对应该条的条文说明。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23 14:07
一、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1.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4.1)1、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2、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二、消防控制室的平面布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1.7,8.1.8,6.2.7)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6、消防控制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三、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4.4-3.4.8、6.9.1-6.9.2)1、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2、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3、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4、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5、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5)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6、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并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设置要求。
7、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等消防设备之间,应采用专用线路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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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23 15:42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范围\位置\建筑材料耐火性在国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里有严格明确的规定.其中:
1.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2.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3...
4...
5...
可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对窗户没有单独提及.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23 17:33
1、消防控制室应至少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
其组合设备组成;应能监控消防系统及相关设备(设施),显示相应设备(设施)的动态信
息和消防管理信息,向远程监控中心传输火灾报警及其它相应信息。
2、消防系统及其相关设备(设施)应包括火灾探测报警、消防联动控制、消火栓、自
动灭火、防烟排烟、通风空调、防火门及防火卷帘、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消防应急广
播、消防设备电源、消防电话、电梯、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电气火灾监控等全部或部分系统
或设备(设施)。
3、建筑或建筑群具有二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1、上一级的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下一级的消防控制室的各类系统的相关状态。
3.2、上一级的消防控制室可对下一级的消防控制室进行控制。
3.3、下一级的消防控制室应能将所控制的各类系统相关状态和信息传输到上一级的消防
控制室。
3.4、相同级别的消防控制室之间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不应互相控制。
4、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5、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
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