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3-18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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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按照《*暂行条例》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提要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问题的公告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1.关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2.关于纳税人转登记的办理程序
3.关于转登记前后计税方法的衔接
4.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或留抵进项税额的处理
5.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和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处理
6.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开具问题
7.关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8.关于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的开票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专用*、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应当已经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专用*、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六、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转登记日前已作*专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专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七、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的,按照原蓝字*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
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九、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
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未开具**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
十、国家税务总局在**管理系统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
转登记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按照深化*改革后续工作安排,结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针对*调整涉及的征管操作问题,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公告》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按照《*暂行条例》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二、关于纳税人转登记的办理程序
转登记的程序由纳税人发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应正确、完整填写本公告所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的有关规定,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当即完成转登记;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不符合相关条件,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关于转登记前后计税方法的衔接
《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四、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或留抵进项税额的处理
《公告》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暂挂账处理,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专用*、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应当已经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专用*、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五、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和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调整。因此《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的,应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六、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开具问题
为了给纳税人开具**提供便利,《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普通*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专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专用*。
《公告》第七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的,按照原蓝字*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
七、关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公告》第八条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应按照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八、关于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的开票处理
《公告》第九条明确,*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按原税率开具*的业务,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
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未开具**的,*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18 15:44
可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问题的公告》,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按照《*暂行条例》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至于余下的未抵扣完的*进项税,按公告规定应转入所属项目成本。
拓展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18 17:19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可以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回小规模纳税人。
并不是每一个年收入不足500万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而是有两个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1)当时成为纳税人的原因,是因为自己是一个生产、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且年收入额满80万(生产企业满50万),超过当时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后,被登记为(认证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2)该企业自申请转登记之日起,向前倒推12个月(或者4个季度),这段时间的不含税收入额应该不足500万元。
提问好的谢谢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18 19:27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2018年5月1日-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回小规模纳税人。
2.余下的未抵扣完的*进项税应转入所属项目成本里。
应执行财税[2005]165号文件: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拓展资料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按照《*暂行条例》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参考资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18 21:52
不可以。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拓展资料:
*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七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专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第十条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19 00:33
已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是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19 03:31
小微企业以何种身份纳税,要视其在一定期限内的累计应征*销售额而定。若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即属于一般纳税人,否则即为小规模纳税人。
1、主要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主要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年销售额180万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下的,商品流通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为一般纳税人。 现在有很多给小微企业提供的周转经营贷款服务的平台,比如度小满金融,度小满金融将切实把国家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号召落到实处,旗下信贷服务品牌有钱花全面支持小微生产经营,大多数小微业主选择有钱花,满足小微经营周转需求。据悉,度小满金融的信贷用户中,有七成是小微企业主。截至目前,度小满金融携手数十家金融合作伙伴,累计为小微企业主发放数千亿元贷款,资金周转就找度小满金融,大品牌更安心。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19 06:46
你好,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根据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除非有些特殊情况,受到处罚和重新核定原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在划转前发生的货物未销售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补缴入库;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根据此项规定,对所有划转企业的应缴税金应进行全面结算,当期末应缴税金体现为正数时(即“应交税金”科目贷方余额),应及时组织入库;当期末应缴税金体现为负数时(即“应交税金”科目借方余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亦按此原则处理)。财务处理按下列分录进行: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19 10:17
一般纳税人已经认定,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19 14:05
如果你企业是辅导期的商贸企业并且在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过程中不合格.是可以变为小规模企业.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19 18:10
不可以。一旦变为一般纳税人,是不能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的。如果初始注册的时候就是一般纳税人,也无法变为小规模。除非注销现在的公司重新开业。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19 22:31
不可以。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20 08:04
没有这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