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3-18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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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18 14:25
1、填写日期。首先需要填写的就是日期,这个日期并不是填写报表的日期,而是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所属日期比较特殊,是按照季度来填写,比如第一个季度就是1月份到3月份,所以这个日期不要填错了。
2、填写本期数据: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本期数据就是当季度的数据,同时还要分清楚是货物劳务还是服务,这两项是填写在不同列的,所以需要分清楚。
3、本年累计数据:本年累计数据就是从当年年初截止到所属日期的数据,这是一个合计数据,包含了本期数据。所以填写申报表的时候,要分清楚数据是本期数,还是本年累计数。
4、填写专用*数据:小规模纳税人本身是不可以开具*专用*的,但是可以让税局的工作人员帮忙开具。此部分*专用*的数据填写在第二栏,第一栏填写:第二栏和第三栏的合计数,小规模纳税人自己开具的普通季度超过9万的,数据填写在第三栏。
5、填写普通*数据:小规模纳税人自己开具的普通*数据,填写在报表的第十栏,第九栏填写:第十栏,第11栏,第12栏的合计数。强调一下:第十栏是填写季度不超过9万的普票数据,超过9万的填写在第3栏。
6、填写本期应纳税:本期应纳税就是本期小规模纳税人初始计算应缴纳的*,填写在报表的第15栏。
7、填写应补退税: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本期有预缴的税金,比如让税局工作人员帮忙开具的**,通常都是需要先缴纳*的,这部分已经缴纳的*填写在第21栏。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填写最终需要缴纳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18 16:00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自2019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一主表四附表”,既满足降低*税率、加计抵减、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等*实施的需要,也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一主表四附表”:
《*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以下材料不再需要填报:
《*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填表指引
1
适用加计抵减*的纳税人,怎么申报加计抵减额?
答:适用加计抵减*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
(1)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2)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3)纳税人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幸福快乐每一天!欄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18 17:51
本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报。*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的货物,也使用本表,具体如下:
《*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
本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报。*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一) 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 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 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 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进行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附后),仅填写行业代码。
(五) 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六) 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 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 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 本表“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 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 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十二) 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其他货物及劳务。
(十三) 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货物及劳务。
(十四) 本表第1项“(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栏次数据等于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和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之和(其中第4项在总局有关事项未明确之前暂不填写)。“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五) 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货物”中17%税率“销售额”与13%税率“销售额”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六) 本表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七)本表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6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本项在总局有关事项未明确之前暂不填写)
(十八) 本表第5项“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在总局有关事项未明确之前暂不填写。“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4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九) 本表第6项“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本项在总局有关事项未明确之前暂不填写)
(二十) 本表第7项“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一) 本表第8项“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本项数据等于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第10项“免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之和。
(二十二) 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货物”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三) 本表第10项“免税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四) 本表第11项“销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项税额”数。即本项等于本表第1项“(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相应税率计算出的销项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此项在总局有关事项未明确前暂不包括纳税检查调增的销项税额数)
(二十五) 本表第12项“进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 — 应交*”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2栏中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六) 本表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十七) 本表第14项“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3栏中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本项中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数在总局有关事项明确前暂不填写)
(二十八) 本表第15项“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九) 本表第16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本项在总局有关事项明确前暂不填写)
(三十) 本表第17项“应抵扣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本项在总局有关事项明确前暂不包括第16项的相关数据)。
(三十一) 本表第18项“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二) 本表第19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缴纳的*额,且本项数据≥0。“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三) 本表第20项“期末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
(三十四) 本表第21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额,但不包括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2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本项数据等于第5项减第6项的余额与相应征收率计算出的数据。
(三十五) 本表第22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本项在总局有关事项未明确前暂不填写)
(三十六) 本表第23项“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应纳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本项为按适用税率及征收率计算减征的应纳税额之和。
(三十七) 本表第24项“应纳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的合计数。,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八) 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年累计”栏数据为本年年初数,同一年度内数据应不变。
本项不含纳税检查查补税额。
(三十九) 本表第26项“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因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而多缴的*税款。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明细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中“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多缴*款”数据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 本表第27项“本期已缴税额”栏数据,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一) 本表第28项“①分次预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分次预缴的*额。
(四十二) 本表第29项“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销售出口货物而开具专用缴款书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额。
(四十三) 本表第30项“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上缴上期应缴未缴的*款,包括缴纳上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提的应缴未缴的*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四) 本表第31项“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五) 本表第32项“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四十六) 本表第33项“其中:欠缴税额(≥0)”栏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
(四十七) 本表第34项“本期应补(退)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
(四十八) 本表第35项“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即征即退优惠*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九) 本表第36项“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年度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数。
(五十) 本表第37项“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款,包括:1、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款;2、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五十一) 本表第38项“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纳税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额。该数据与本表第32项“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本表第36项、第37项、第38项在总局有关事项未明确之前暂不填写)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18 19:59
纳税申报表指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期应缴税额时应填报的表格。但是随着*制度的不断变化,其相应纳税申报表也在不断改进。那么关于旅客运输服务,*纳税申报表又该如何填列呢?
例:
某纳税人2019年4月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张,注明的票价27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请问该纳税人应当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
答:按照*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专用*的,需根据取得的凭证类型,分别计算进项税额。其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因此,该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当将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232.84元,填入《*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第8b栏“其他”“份数”列填写1份,“金额”列填写2587.16元。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18 22:24
*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附列《*领用存月报表》、《*(专用/普通)*使用明细表》、《*(专用*/收购凭证/运输*)抵扣明细表》等三个附表。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19 01:55
你可以咨询一下注册会计师,他们都是干这行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19 05:43
我一直没有明白增值是什么意思啊,每次交完手机费,查询的时候就有个增值费,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