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3-09 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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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09 06:24
我国实行司考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制度,通过司考只是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要想做律师,还须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根据《律师法》,申请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我国*; (2)具有律师资格;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1、什么是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司法考试报名时间、考试时间?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每年的司法考试将固定在每年9月第三周的周六、周日举行。 (一)报名时间 1.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日至20日。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 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各地是否实行网上预报名,由省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并公告。 2.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不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二)考试时间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5日、16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5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5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6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3、司法考试的主要内容 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行*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4、试题参*异议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及参*。应试人员对试题参*有异议的,可自试题、参*公布之日起至9月28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异议专区”中对试题参*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5、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电[2002]第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自考、网络大学。 补充: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6、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为方便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司法部同意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务司的建议,自2007年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考区、考场,举行国家司法考试。 在香港和澳门设立考区、考场、举行考试,主要是指:分别在香港、澳门接受香港、澳门居民的报名、收取考试费用,分别在香港、澳门选择设立考场,组织考试等具体工作。有关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试报名人员资格的审核、考试试卷的命制和评判、考试成绩的发布和考试合格标准的确定等,仍按司法部的统一安排和要求进行。在香港和澳门设立考区、考场、举行考试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可以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澳门特别行政区行*务司安排香港、澳门的有关机构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