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是谁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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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9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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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01 17:15
房贷是中国*提出的。
在1988年第一次住房*改革会议召开后,1991年住房信贷业务开始了起步,各项住房信贷*出台。1991年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都成立了房地产信贷部,办理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并制定了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由于住房*改革进展较慢,并在1992年出现了房地产热,1993年着手进行控制。中国人民银行于1995年8月颁布了《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从而标志着我国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走上正轨。但当时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一是要求有提供双重保证即抵押(质押)担保与保证担保,二是最高期限为10年,三是要求借款人先有存款,存款金额不少于房价款的30%,存款期限必须在半年以上。
房贷,也被称为房屋抵押贷款。
房贷,是由购房者向银行填报房屋抵押贷款的申请,并提供合法文件如身份证、收入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担保书等所规定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银行经过审查合格,向购房者承诺发放贷款。并根据购房者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和银行与购房者所订立的抵押贷款合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和公证,银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把所贷出的资金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在该行的帐户上。
拓展资料:
一、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条件:
1、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同时具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 具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4、 具有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5、 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银行或银行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值;
6、 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