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质量月板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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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9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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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5 10:38
第一部分:公司的质量月方案
第二部分:质量意识宣传
第三部分:质量知识
最后:对公司的产品质量写个短评
质量意识篇
一、什么是质量意识
质量意识是一个企业中每一个员工对质量和质量工作的认识和理解,质量意识对质量行为起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和制约作用。质量意识,就是在主观上追求产品质量更好或工作质量更好,时刻关注工作成果,对顾客、对公司负责的工作态度。质量意识体现在每一位员工的岗位工作中。企业以质量求生存,求发展,质量意识则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思想基础。
质量意识的确立不是口头上说说,在纸上画画就大功告成了。有了质量意识,还要通过实际行动去传播、通过管理工具去加强、通过规章制度去固化、通过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去贯彻,加速转变旧的、落后的质量观念,使质量意识深入人心,流到员工的血液中去,让员工把遵守质量管理规范变成自觉行动。
纵观国内外成功企业的发展史:企业应在质量意识教育中,培植企业文化,增强职工的团队精神,才能真正把质量管理落到实处,充分体现质量意识的内涵和意义。
质量意识篇
二、 质量意识的具体内容
□质量第一
□产品的质量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动机要求企业的管理者直接控制质量管理的运作。
□质量不是检验出来的,而是生产出来的。设计是产品质量的谁生产不合格的产品,谁就是不合格的员工
□不接受不合格产品、不制造不合格产品、不移交不合格产品
□生产自己和顾客都满意的产品。
□下道工序是上道工序的客户
□质量改进是个没有终点的连续性活动,停止就意味着开始倒退
□第一次就做好。
□格守职业道德、树立职业形象
□严守工作程序
知识问答篇
质量特性有哪些?
质量有三个方面特性:
内在特性:结构、性能、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等;
外在特性:外观、形状、包装等;
经济特性:成本、价格、全寿命使用费等。
什么是质量成本?
质量成本——指企业完成产品周期中为保证质量所带来的必然支出,包括预防成本、鉴定成本、损失成本(内部/外部)。以往企业容易忽视这方面,而造成很大的损失和浪费。
控制质量成本的决窍:分析质量成本内以上三方面所占比率,提高少量的预防成本,就可大幅度降低鉴定成本和损失成本。
质量变异来源有哪些?
质量变异来源也即是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可以归纳为六大类:人(操作者)、机器(设备)、材料、方法、环境、管理(制度)。
什么是现场改善技术?
现场改善技术——通常有目视管理技术和6S管理。目视管理指在平常的管理工作中,运用最简单的标示来减少管理的依存度,可提高工作效率,又不容易出错。标识有通道线、部门牌、生产线看板、图表等。
知识问答篇
提高产品质量有何秘诀?
⑴高层主管重视,采取激励管理,稳定人员;
⑵有良好的培训行动,使员工掌握技巧;
⑶实行制度化,标准化管理;
⑷实行6S活动。消除环境脏乱现象;
⑸摆脱传统品质检验,应用统计分析手法科学管理;
⑹有完善的机保养制度;
⑺有稳定的供应商;
⑻改善循环(PDCA),重视执行。
克劳士比:改进质量的十四个步骤?
知识链接篇
现场改善技术——6S管理
“6S”管理日本企业的的“5S”扩展而来,是现代工厂行之有效的现场管理理念和方法以。其作用是:提高效率、保证质量、使工作环境整洁/有序、预防为主、保证安全。
⑴整理(SEIRI)——将工作场所任何东西区分为有必要的与不必要的,除了有必要的东西留下来, 其他的都清除掉。
目的: 腾出空间,空间活用 。
防止误用、误送 。
塑造清爽的工作场所 。
⑵整顿(SEITON)—— 把整理之后留在现场的必要的物品分门别类依规定位置摆放,放置整齐,加以标示。
目的: 工作场所一目了然 。
整整齐齐的工作环境 。
消除找寻物品的时间 。
消除过多的积压物品 。
⑶清扫(SEISO)——将工作场所内看得见与看不见的地方清扫干净, 保持工作场所干净、亮丽的环境。
目的: 消除赃污,保持职场内干净、明亮。
稳定品质。
减少工业伤害。
⑷清洁(SEIKETSU)—— 将上面的3S实施的做法制度化、规范化,维持上面3S的成果。
目的:维持上面3S的成果
⑸素养(SHITSUKE)——每位成员养成良好工作习惯,按规定行事,培养积极主动的精神。
知识链接篇
目的:培养有好习惯/遵守规则的员工。
营造团队精神。
⑹安全(SECURITY)——重视全员安全教育,每时每刻都有安全第一观念,防范于未然。
目的:建立起安全又舒适的环境。
所有的工作应建产在安全的前提下。
质量管理的发展历程
质量管理发展的三个阶段:
1. 质量检验阶段 ( Quality Inspection )
2. 统计质量管理阶段(Statistical ProcessControl )
3. 全面质量管理阶段( Total QualityManagement )
《产品质量法》篇
《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1993年2月22日七届*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我国质量领域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并于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九届*第1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予以公布,该决定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1.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产品质量法》篇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
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3.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罚则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