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宪法 尊法守法手抄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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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9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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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03 11:06
*(constitution)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是特定社会*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国际关系也对*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神圣,神圣的定义就是凌驾于一切之上不可侵犯的绝对。所以,若是按此认识去认识*,是非常错误的。
原因很简单,*若是神圣,那将人民置于何地?简单的将*理解为“神圣”,并以此作为一个常识,那么法律将成为一个巨大的牢笼,整个社会则被装进这个笼子。我们要切记,将权力装进法律的笼子,这里的权力很大意义上指的是个人的权力或者说不能代表人*志的权力,提着笼子的手叫做人民。否则就类似于一些电影中出现的那种刻板的,毫无人性化的,机械化的世界。这种神圣的说法,其本质类似于祖宗之法不可改。
不管是*还是其他的法律,其本质只是一个工具,人民统治社会的工具。人民使用这个工具统治国家,就是依法治国,而不是法律指示人民治理国家。
但是,神圣的*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没错的。因为人民作为一个*概念,其具体所指实为国家的统治阶级。而统治阶级,正是用*,将自己人民的身份进行确认。一个统治阶级实质上只有一部*,在这个意义上人民和*是一体的。若*出现本质性更改,其实际意义所指,乃是国家统治阶级的更替,也就是国家主权的掌握出现更替。
所以,当*出现根本性改动的时候,其本质就是政权的交替,其意义类同于中国传统意义上的改朝换代。
没有神圣的*,只有神圣的人民。神圣的*,更进一步来说,神圣的法律的认识,会使人陷入教条主义。法不容情的情是私情,而不是“人情”,这个世界上只有徇私枉法,徇公是没办法枉法的。法律原本存在的意义就是出于“人情”,我们常说的以德报德、以怨报怨,所谓的“报”就是人们对法律的原始渴求,其产生的土壤就是“人情”。
总的来说,*其本质的属性就是民心所向,人情所系。
概念的产生
“*”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n,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
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
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建立了代议制度(当然这种情况在中国先秦时期是没有的),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代议机关)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一词含义不同。
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
世界各国的早期*形式
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实行日本式的君主立宪。
1908年中国清*颁布以1889年《日本帝国*》为蓝本的《钦定*大纲》,从此“*”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世界上最早的*是英国的不成文*。
它是17世纪中期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争夺政权过程中互相妥协的产物。通过一系列逐步*王权和扩大资产阶级*权力的*性法律,如《权利法案》《人身保*》《王位继承法》《国会法》等,这些*性法律同*惯例、司法判例一起构成了英国*,确立了英国立宪君主制政体和议会内阁制。
美国在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胜利后,于1776年由各州的代表参加的制宪会议草拟了《邦联条例》,经各州批准后于1781年3月生效,成为美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开创了一个成文*时代。1787年9月通过的《美国*》于1789年4月生效,这部*确立了美国的联邦制度和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总统制。1791年法国制定了欧洲*第一部*,把1789年法国大*中诞生的《*与公民权宣言》作为*的序言,在这部*的基础上建立起法兰西第一共和国。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国家,但英国*没有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完整的成文法典,而是由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性文件,*判例和国会惯例所组成。
美国*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成文*,它是以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通过的《独立宣言》和联邦条例为基础,于1787年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制宪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中国的第一部*性文件是1908年清*颁布的《钦定*大纲》,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制定,内容上有“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