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自定姓氏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19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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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8 15:49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据此,你想叫什么名字都行。
但是*的《姓名登记条例》对此作出了*:
……
第八条 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
……
第十二条 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
(二)违背民族良俗的;
(三)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
第十三条 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
(一)已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
(三)自造字;
(四)外国文字;
(五)汉语拼音字母;
(六)阿拉伯数字;
(七)符号;
(八)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第十四条 除依照第六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二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有人认为《姓名登记条例》作为部门规章是与《民法通则》相抵触的。但实际当中如何操作,*门肯定依据此条例*公民随意取名,到时能不能打赢官司就不好说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8 15:50
不可以。
案例:
2009年2月,原告吕某某(其妻张某某)为其女儿办理户口登记(出生登记)时,遭到燕山派出所的拒绝,原因是吕某某为其女儿取名字“北雁云依”,其姓名并未随父姓也未随母姓,属于“自创姓氏”。
吕某某认为他们给孩子起的名字符合法律规定,*机关应予上户口。
经*审理,*认为,如果任由公民仅凭个人意愿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且具有明显的随意性。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姓名权虽然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也不能过分随意、、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8 15:50
自创的,只能在民间。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8 15:51
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