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落不明满几年的可以称为失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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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9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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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06 02:39
下落不明满2年的,可以称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指定代管的制度。
宣告自然人失踪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1、必须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自然人因客观原因(如旅居海外)或主观原因(如畏罪潜逃)而与家人暂时中断联系,不构成民法上的失踪;
2、失踪必须达到法定期间。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3、利害关系人必须向人民*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自然人失踪以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失踪,也可以不申请宣告其失踪。如无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不得主动进行失踪宣告。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如下:
1、确定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