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签字的人员以及谁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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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9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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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6 17:24
为了落实责任,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要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形成责任制,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修改前的会计法是要求上述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或盖章,即在签名和盖章两者中可选其一,而修改后的会计法要求签名并盖章两者同时兼备,主要是为了防止伪造签名或者随意盖章的现象。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6 17:2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拓展资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