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19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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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5 01:40
按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设总会计师的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扩展资料: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盖章。
1.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规规定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是指一个单位的若干负责人中,根据其内部职责分工,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所配备的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在有关机构中所配备的主管财务工作的人员,或者在办理财务会计业务的专职人员中指定的主管人员。
4.总会计师:会计法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会计法要求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对其他单位设置总会计师问题未作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