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村民小组有哪些法律规定?程序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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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9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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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26 02:43
一、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直接涉及到村民自治。适度的村民委员会规模,将会促进农村民主制度的建设,把直接民主扩大到*、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如果村民委员会设置规模过大,村民之间难以相互了解,召集会议比较困难,不利于村民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村民自治就会受到影响。相反,村民委员会的设置规模过小,聚集不起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不起来,同样也会削弱村民自治。因此,村民委员会的设置必须适宜,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衡量标准就是看是否便于村民自治。便于群众自治是决定村民委员会设置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村委会设立的依据
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还必须依据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并参照历史习惯和经济状况。
1.依据居住状况和人口多少。就是要把区域和人口结合起来考虑。我国幅员辽阔,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不平衡,村民的居住状况因地区的不同而不同,平原地区与山区、沿海地区与内地、南方与北方各有不同。因此,设立村委会时,要把区域和人口结合起来考虑。聚居的,人口多,地域不大的地方,可以单独设立一个村委会;人口多,地域又大的,可以划分为几个村委会。散居的,地域大,有一定人口的,可以单独设一个村委会;地域大,但人口很少的,可以和临近的村联合成立一个村委会。总之,要做到区域与人口都能比较适中,以便于自治。
2.参照历史习惯。就是要考虑历史形成的状况和村民的意愿。有的村虽然不大,但长期以来就是分成几片管理的,这样的村就不要硬捏到一起,设立一个村委会,而应当考虑历史习惯,根据村民的意愿,设立几个村委会。有的邻近的几个村,历史上就合在一起,相互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许多共同的利益和要求,虽然地域偏大,但不影响村民开展自治活动,村民又不愿意分开,就不要强行分开。尊重历史习惯,保持历史的连续性,不仅有利于发扬长期以来形成的各种优良传统,维护和巩固群众之间融洽和团结的关系,而且可以避免重新划分而引起的各种纠纷,保持基层社会生活的稳定局面。
3.参照经济状况,就是要注意经济发展状况,使村委会的设立适应经济发展要求,而不是阻碍甚至破坏经济的发展。通过合理组织,有效地发扬民主、发展经济,使群众逐步走上富裕的道路,是实行群众自治的根本目的。如果村委会的规模设置不是促进而是破坏经济的发展,也就违背了群众自治的原则。因此,有的集体经济很发达,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虽然规模偏大,但分开会造成集体经济的破坏,群众又不愿意分开的,则可以不分。相反,有的村委会规模太大,集体经济又不发达,分开对集体经济发展不会造成什么影响,而且更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群众又愿意分开的,就应当分开。一般来说,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交通和通讯等往往也比较发达,实行群众自治的条件比较好,村委会的规模可以相对大一些。经济不发达,交通和通讯不方便的地方,村委会的规模就应当小一些。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几个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试行法强调村委会设在自然村,目的是便于实行自治。因为自然村是历史上形成的农村基本社会单位,村民彼此熟悉,相互了解,有共同的利益和要求,比较有利于村民开展自治。在这次修改中,许多同志认为这一规定的精神是好的,但实际情况却有所不同。据调查统计,全国90多万个村委会,有70多万个村委会设在原生产大队,即原行政村,村委会一般下辖数量不等的自然村。鉴于这种格局是多年来形成的,如果把这些村委会按自然村划分,那么已经发展较好的村委会就要受到损失,村办的集体经济就会受到破坏,不利于农村基层组织的稳定。所以,此次修改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时,根据一些委员和地方的意见,删去了试行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村委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程序
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直接涉及到村民自治,应当由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同意,不能由村委会几个人说了算,也不能只由乡镇*决定。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具体程序是:第一,乡镇*提出方案。乡镇*可以先让村民提出意见,由乡镇*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进行研究后,再正式提出,交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也可以由乡镇*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提出,交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第二,乡镇*提出意见后,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要尊重村民的意愿,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真正按多数村民的意见办。因为村委会怎么设置更有利于村民自治,更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村民心里最清楚,最有发言权。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同意,不仅可以使村委会的设置更加合理,更加符合实际,而且可以激发村民参加自治活动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村民自治的发展。第三,为了统筹全局,做好协调工作,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意见在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要报县*批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6 02:43
村民小组一般都是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就是一个村委会可能有多个村民小组组成;
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从这两条规定来看,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小组的有无和设立由村委会决定,在组织机构上村民小组应隶属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履行村委会通过的决议。
2、村民小组长的权限不当然具有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资格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与法定代表人有很大区别,主要是自我管理的职责,行使代表权有严格*。
对法定代表人而言,更重要的是效率价值,如果每次经济活动均需法人单独授权,不仅效率低下,且相对方也无从知晓其是否真正得到授权,如法人以未授权为由否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则容易发生恶意侵害相对方利益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行使权利,对内具有管理权,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法人处理各种民事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向*起诉和应诉,不需法人针对该次诉讼行为授权,法定代表人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法人的诉讼行为,对法人发生法律效力。
而村民小组是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中的最小单位,村民小组长的职责法律并无规定,一般由各村民组织自行制订,从各地制订的村民小组长职责来看,主要包括民主决策本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调处理民间矛盾纠纷,执行村民小组会议决定等,但均未见村民小组长具有对外代表权的规定。
所以,村民小组长虽然是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6 02:44
关于村民小组的相关法律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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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26 02:44
关于村民小组的相关法律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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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26 02:45
关于村民小组的相关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