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19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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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05:54
一、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期限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应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后确定。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是指企业从投入资金购买原材料,通过储备、生产、销售,最终实现资金回笼的运动过程所需要的时间。各银行要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和有关条件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
二、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临时贷款、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三类。贷款条件和程序按《贷款通则》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三、临时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进货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和弥补其它支付性资金不足。
四、短期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不含三个月含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要。
五、临时贷款与短期贷款仍按照现行有关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规定和《贷款通则》进行管理。临时贷款和短期贷款统计在短期贷款项目中。
六、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为一至三年(不含一年含三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对生产经营正常,生产规模较大,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归还贷款本息有保证的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均可发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对用于国家专项储备的贷款可根据储备时间确定贷款期限。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要坚持银行和企业各方自愿的原则。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同期同档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标准。对国家确定的512户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另有规定的企业的贷款利率不上浮。
七、各商业银行要从严掌握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权限。审批权限一般应控制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分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统计在中长期贷款项目中。各商业银行要单独设立“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二级项目进行专项统计,按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八、各类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可按规定的条件办理展期,贷款到期后可以收回再贷。对现有到期流动资金贷款,可根据企业申请和贷款条件,将经常占用部分转为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贷款发放数量应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中关于中长期贷款比例掌握。
九、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按要求掌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防止出现人为缩短贷款期限,导致贷款逾期而加息、罚息的现象。同时,也要做好贷款使用的跟踪、检查,对企业挤占、挪用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
十、各商业银行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05:54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在实际使用中,我们要根据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的分析和使用数据,而不能仅仅局限于财务报表数据,而是要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合理确定数据取值。1、上年度销售收入。我们要对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内容进行核实,对一次性、临时性的收入应予以剔除,比如一次性变卖固定资产所得,临时性的生产赈灾物资销售所得等,这些收入都不是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而且是一次性的收入,剔除后才能得出合理的主营业务收入,在此基础上计算出的营运资金量才能更加符合企业实际。2、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该比率的预定要有理有据,既要符合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规律和趋势,又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规划及可实现性进行确定。最重要的是预测的增长水平要与企业现有的生产能力以及市场承受能力匹配,如果仅仅是为了达到需求量的测算而确定很高的增长率是非常不合理的。比如对于过剩行业预计过高的销售收入增长率就是不现实的。举个例子:某造纸厂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是5000万元,产能是15万吨,销售增长率为10%,本次欲向银行申请贷款1亿元,为了增加营运资金需求对2010年的销售增长率预测为100%,提出的理由是新建车间将完工并达到产能30万吨。看上去理由很充分,但是没有考虑原料稻草和秸秆的供应能力以及市场对产品的承受能力,即产值翻一倍,原料是否能保证充足供给?产品是否能被市场消化?如果不能合理作出解释,那么我们就要考虑实际的流动资金需求量是否有这么大?借款人是否有将流动资金贷款挪用到固定资产投资的可能?因此可以看出,我们预测时要对数据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充分验证,才能更加合理确定营运资金量并符合企业发展的实际。3、计算营运资金周转次数时,要合理剔除报表中的不合理因素,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科目应剔除账龄3年以上的坏账,存货中的水分等,这样才能显示出企业运营中真正需要的资金量。1、自有资金:任何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都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包括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及经营中形成的积累,如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它反映了所有者的权益。但是自有资金投入的方向不仅限于日常经营周转,还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投入、购买土地使用权等,这部分资金投入后,就势必减少流动资金的周转量,因此公式中的自有资金是指企业用于流动资金周转的部分,应剔除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的投入。我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自有资金的比例不低于30%。2、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不仅包含借款人现有的他行流动资金贷款金额,还应该包含应付票据的敞口部门,原因是这部分敞口也是作为流动资金用途使用。如企业应付票据科目为400万元,经调查是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30%,那么敞口就是280万元,应作为被减项。3、合理剔除应偿还的资金因素,如已到期的贷款、应支付的应付账款等。4、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包括自股东处取得的借款;发债;职工集资;通过融资租赁购入的小型设备;财政补贴;发行股票;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融资等等。这样,在合理分析上述数据的基础上,我们就能得到借款人需要新增加的流动资金贷款额,也就是其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营运资金缺口。但是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发生计算出来的贷款额很可能会与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额不一样的情况,基本有下面三种可能:一是测算额度大于申请额度,表明借款人有可能要增加自有资金投资的投入,如增加股东投入、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或者是到其他银行进行再融资;二是测算额度小于申请额度,那就表明借款人保持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量没有申请的那么大,我们就要考虑贷款的实际用途是否全部是投入生产经营,是否存在挪用至固定资产投资(结合报表中的固定资产科目和在建工程科目进行分析),甚至投入房市、股市的可能,这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的贷款用途。三是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缺口计算出来后为负值,从表面理解就是借款人目前的自有资金和借入的流动资金已经大于其周转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也就是说借款人不需要流贷支持就已经能够完成周转需要。但实际情况是企业确实需要贷款,这种情况包括上面提到的一次性赈灾物资生产,这笔订单对借款人来说是临时性的生产任务,但日常资金都在周转使用中,没有生产这笔订单所需要的资金,因此计算出来的营运资金量没有包含本笔订单的需求,如果仅仅根据公式结果银行就不发放本笔贷款,就是没有考虑企业的实际交易需求来确定流动资金额度,是不合理的。我们还要考虑借款人的经营规模及一定的保险系数,对于一些国家级的大型企业,要按订单考虑其真实需求。此外,对于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就要根据其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而不是按照通常使用的自然年来计算。比如鱼类养殖行业,从育苗到出产成品鱼需要30个月的时间,再加上销售周期,那么该行业的生产经营周期大约在3年左右,计算营运资金量的时候就要考虑借款人3年周转所需要的资金,如果仅根据年度报表计算得出来的数据就是不符合企业实际的不实数据,对测算流动资金贷款缺口就会失去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