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3-04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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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04 14:00
厦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需要到厦门市工商局办理,厦门市工商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须知,在区工商局、工商所正式启动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式,有效期3年)受理、审核、发证工作。
办理如下:
1、经营者申请字号名称→向区工商局许可准入部门(工商所)提出许可申请→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两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申请人的经营类型如实填写《〈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和《厦门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评分细则》→市场科(工商所)审核→*审定→核发流通许可证。
2、对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在有效期内申请增加、变更“许可范围”或“经营场所”,以及原《卫生许可证》未年检或过期的,也应按上述流程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期限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或食品流通许可变更申请予以受理的,市场科(工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现场核查时间)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区工商局*或分管副*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和发证工作由区工商局市场科负责,受理范围:辖区内在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食品流通企业(含外资企业);
工商所按照区工商局委托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受理范围:已受区工商局委托、由工商所登记注册的食品流通经营者。
扩展资料: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发放条件、发放程序以及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等问题予以明确。2014年10月23日之前,*规定对食品经营者必须坚持先证后照,未取得前置审批文件,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014年10月23日,*通过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规定对食品经营者必须先照后证。己废止,各地工商管理部门应不再办理发放新证。
2015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废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9号),决定废止《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条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是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是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是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食品流通许可证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04 15:18
厦门食品流通许可证要到湖里区工商部门办理。
地址:湖里区枋湖南路161号西辅楼一层
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其程序如下:
(1)、办理无需许可证的《个体户营业执照》,要到辖区工商所申请办理,需提交的材料有:经营者相片、经营者身份证及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即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
(2)、办理涉及许可证(如经营食品、餐饮等)的《个体户营业执照》,先凭身份证到辖区的工商所预核名称,凭预核名称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与上述材料一起到辖区的工商所办理执照。
扩展资料: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发放条件、发放程序以及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等问题予以明确。2014年10月23日之前,*规定对食品经营者必须坚持先证后照,未取得前置审批文件,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014年10月23日,*通过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规定对食品经营者必须先照后证。
己废止,各地工商管理部门应不再办理发放新证。2015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废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9号),决定废止《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
参考资料:食品流通许可证-百度百科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04 16:53
你好,
厦门市工商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须知
在区工商局、工商所正式启动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式,有效期3年)受理、审核、发证工作。
核 发 权 限
1、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和发证工作由区工商局市场科负责,受理范围:辖区内在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食品流通企业(含外资企业);
2、工商所按照区工商局委托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受理范围:已受区工商局委托、由工商所登记注册的食品流通经营者。
工 作 流 程
1、经营者申请字号名称→向区工商局许可准入部门(工商所)提出许可申请→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两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申请人的经营类型如实填写《〈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和《厦门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评分细则》→市场科(工商所)审核→*审定→核发流通许可证。
2、对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在有效期内申请增加、变更“许可范围”或“经营场所”,以及原《卫生许可证》未年检或过期的,也应按上述流程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 理 期 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或食品流通许可变更申请予以受理的,市场科(工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现场核查时间)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区工商局*或分管副*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市场科(工商所)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04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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