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C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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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03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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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03 08:16
美东时间,3月12日,2021年4月也就是2021财年第7个月的签证公告牌发布。
再次,EB-5排期(表A)未动维持在2015年8月15日,表B也一样停留在2015年12月15日,整整半年未动。
疫情以来,印度已经没排期了,而越南本财年表A也从2017年8月1日前进到了2017年12月15日共前进4个半月,而且表B也没排期了。
由此看来,唯一受耽搁的,就是中国的EB-5排期了,新财年纹丝不动。
同时,无论职业移民表A或表B, 美国职业移民类别EB-1已经没有排期。
职业移民表A:EB-1,从2018年3月1日到现在的无排期,共前进3年。
职业移民表B:EB-1,从2018年7月1日到现在的无排期,共前进33个月。
按照目前的进度,办理EB-1类,全程大约1年半一步到位拿美国永久绿卡。
EB1-A属于第一优先杰出人才,EB1-B属于第二优先杰出教研人员,EB1-C属于第三优先*高管移民。比较而言,EB1-A和EB1-B适用的客户群体相对更加小众。
因此,EB1-C当属目前最有效,最快速移民美国的途径。
EB1-C的申请条件?
首先,必须有一家中国公司,一家美国公司,而且这两家公司具备*公司的关联关系。
其次,是由*公司来担保这位高管的内部调遣获得永久工作签证,即美国绿卡,而不是到市场进行公开招聘。
举例,把在中国IBM担任一年以上的高管内部调派到美国的关联公司IBM继续去担任高管,而不是中国的IMB高管调到美国去担任另外一家公司譬如微软的高管。
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 过去3年累积1年在中国公司担任高管;
第二、 美国公司和中国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第三、 美国公司发出邀约明确具体高管职责;
第四、 美国公司至少运营一年以上;
第五、 美国公司有财务能力支付高管薪资;
常见的EB1-C的客户类型?
第一类,天然有条件被动式:本来就是上海IMB的高管真实被派到纽约IBM去当高管,而且*公司愿意给这位高管担保绿卡,即可申请EB1-C。但这个调遣由董事会决定,不是申请人个人可以决定的。
第二类,主动式操作:在实操层面,主动操作占据主流。在中国,中等规模以上企业的企业家,作为公司最高层面的管理者,虽然缺乏美国公司,没有现成的*集团,但企业家有资金,可以去美国购买“合格”的生意(有能养得起高管的架构人数和稳定的营收盈利),通过这种投资交易的方式实现*关联关系,在这个基础上再派遣高管就可以满足EB1-C的申请条件。
即国内有可以自己做主的中等规模的国内企业主或家族企业,可以通过主动购买美国生意的方式组建*关联的关系,就可以达到EB1-C的申请要求。
过往EB1-C申请失败的教训?
到美国创办新公司先申请L1A的1年工签再转EB1-C就是最大的失败模式。
除非本末倒置,以大额投资做生意为主要目标,绿卡只是作为副产品。譬如福耀斥巨资去美国开玻璃厂这种本来就有美国大型的投资计划,而且业务规模很大,申请人不仅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投资,而且有十足的信心一年内可以获得足够的营收和利润,在当地能养活十个员工,支撑起高管的架构和薪资。
在美国创办新公司申请L1-A签证时可以靠商业计划,因为没有实际业绩,移民局只能接受商业计划的乐观预期,给新设公司的高管签发1年有条件*的L1-A临时工作签证。但在申请L1-A延签或申请EB1-C则需要在投资额度有限,一年有限期内,提供实现了高管组织架构和营收盈利的过往业绩证明,这本身就违背市场规律、存在反商业化的不合理,一年后大概率会以失败告终。
因为公司的营收不足以负担高管岗位,连L1-A都无法正常续签,也就是说,申请人没有了合法工作的身份,将只能*离开美国。这将导致申请人进退两难,非常被动。
以前这种新设公司能拿到绿卡的方式,大多是通过做营收和员工薪资的假材料,但纸包不住火,终于被移民局发现导致更加严格的反欺诈调查。假故事终究经不起真核查,建议老老实实投资收购,以提升移民通过率。
综述,正常新设公司在美国移民局反欺诈的大环境下,是一个死局,是覆巢之下无完卵的体系性失败。
特别汇总历年来市面上L1-A和EB1-C实操的失败教训如下:
1、 准备的L1A商业计划天花乱坠根本无法实现, 实际营运和商业计划书不符;
2、 错误的评估客户条件,以签单为导向,把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进来递交申请;
3、 缺乏细节证据证明客户是国内公司的高管,假高管被移民局核查到;
4、 客户申请了L1-A工签,却没去美国履行L1-A需要做的高管职责;
5、 对法条理解偏颇,以为仅仅是在美国开个小店凑个人数就可以符合高管定义;
6、 各种形式的造假,譬如,假公司、假员工、假流水和假薪资等;
美国移民局EB1-C审理的核心是什么?
EB1-C的基础条件有两方面,一方面,存在中美*的关联企业架构;另一方面,需要客户在国内和美国的关联企业都任职高管。
美国移民局审案的核心紧紧围绕“高管”两个字。需要审核客户过去3年内是否在中国公司至少1年的高管经验,审核美国公司是否可以支撑起这位空降高管的架构和人数。
如何证明高管?所谓的EB1-C的高管,就是管理经理的高级经理,而普通经理负责管理基层的小兵。
由此,延展出来以下四个实操的要点:
第一点,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的人数都必须要足够。举个极端的例子,人数特别少,少到3个人,则无法形成合理的高管组织架构。虽然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根据实操经验,作为L1-A的申请条件,通常公司至少7-8个人以上。EB1-C绿卡申请条件,通常需要13-14个人以上。如果人数不够,会招来移民局的严重怀疑。
第二点,如果是餐馆,十多个人也不够。因为移民官还会综合考察业务性质和学历资历等人员素质。直接管理基层小兵的店长是不符合高管定义的,只能算是普通经理。
第三点,根据成功实操的经验,国内公司要求营业额至少五百万人民币,约15名以上员工,三层以上有小兵有经理的高管架构。移民官不看重中国公司是否盈利,因为高管将来被派遣到美国,而不是在中国拿工资。
第四点,美国公司的营收需要接近100万美金。营业额不是必须的考核,却是人多的必然结果。因为人多必须发工资,如不能达到70-80万美金,就负担不起人员工资。而且美国公司是有盈利要求的,背后的原理是只有美国公司能长久活下去,发得起高管的工资,才有资格担保永久工作的绿卡。否则,就只有资格担保临时工作签证。
收购成熟稳健的企业是成功申请EB1-C的关键
符合中国公司高管的条件,可以通过中国公司收购美国公司,或者控控股超过51%股权的大股东收购美国公司组建中美*关系,收购前就全面评估美国公司是否符合EB1-C申请条件,符合条件再进行收购。
全程不造假,不走歪门邪道,可以最大化有效控制绿卡和资金风险,提高绿卡成功率,资金回笼甚至获得一定的回报。
EB1-C*高管移民,正确的打开方式是这样的:
我在中国是真实的高管,并且本人或家人是国内公司的大股东控股超过51%。对公司有绝对的控制权和话语权。
通过美国本土专业律师和会计师的团队进行商业、财务和法律的尽职调查,合同和价格谈判等合法合规流程,在美国规范成熟的(不是为移民特设)的交易市场,以合理的价格真实收购一家符合EB1-C申请条件的稳定,有健康现金流的成功公司,而且卖家愿意继续协助经营管理。通过协议进行权、责、利约定。收购后直接申请EB1-C,或者同时申请3年L-1A。
结语:EB-5排期漫漫的破局之道
很多的朋友在通过EB-5移民美国的过程中, 遇到了长达数年排期的巨大困扰,等待移民签证时间的不确定性给孩子的教育规划造成了严峻的挑战或考验,甚至有很多的孩子面临超龄,无法随行的风险。
应对变局、突破困局、化解危局,更需要破局的智慧和魄力。
面对变动不居的排期形势,最迫切的是要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EB-1一年4万张配额,目前无排期的利好*形势,2-3个月通过办理L1-A加急即可快速登陆美国,孩子可以去到美国上学,预计一年半一步到位全家拿到永久绿卡。对于同时符合EB1-C条件的申请人,无疑是一个可以重点考虑的Plan B。
在个人无法改变EB-5排期现状的情况下,通过更换赛道,选择一个更有效率的移民方式,靠一个杠杆发挥出更大的效能,然后安全快速获得美国绿卡,一揽子解决孩子教育规划问题。
而沉没的EB-5成本呢,其实已经不是成本。比方说去看电影,我们坐在电影院里面15分钟、20分钟,就知道这部电影好不好看。其实电影票已经买了,钱已经付了,如果这部电影不好看的话,最合适的做法就是当场离开。因为买电影票的钱已经沉没了,不再是成本了。
作者简介:
丁璐丰 澳加美联国际集团项目总监,自2007年9月入职澳加美联,一直从事项目甄选风控和市场营销推广等相关工作。在为高净值人士提供全方位海外生活及投资服务领域已经深耕超过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