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19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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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04 04:02
哺乳期是指女性分娩后一年左右的时间,哺乳期是可以离婚的。
只是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男方一般不得起诉离婚。这是出于对现实情况的考量,以及为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对男方的离婚请求权作出的合理*。在这一时间段内,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除非确有必要情况的*才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但这并不意味着哺乳期内夫妻不能离婚,因为法律并未禁止女方起诉离婚,如果双方都愿意离婚,也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男方存在特殊情况的,*也会受理,比如女方怀孕分娩的婴儿是与他人通奸所生,或者二人继续共同生活会危及到男方的生命安全时,*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在现实中,如果一方要离婚另一方不允,可以向人民*起诉离婚。人民*审理离婚案件,会先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会准予双方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
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对于满足起诉离婚条件的离婚案件,法律有特别规定。
一、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二、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没有特殊情况时,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不予受理。
一、抚养权的归属问题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一般应予准许;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0)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