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单位购买的社保能同时拥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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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9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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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22 19:18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社保不冲突。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社保属于不同的保障体系,不存在直接的冲突关系。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指对因为国家征用土地而失去耕地、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农民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机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而社保则是指职工在工作期间,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社保并不存在直接的冲突关系,可以同时享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社保的相关权益。不同地区和*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和要求需要根据当地的*和规定进行了解和确认。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缴纳方式如下:
1、*全额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会全额补贴其养老保险费用,无需个人缴纳。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一般指年龄在16周岁以上,身份证明合法,且在农村土地征收、拆迁、改造等过程中被依法征用土地的;
2、个人自愿缴纳:对于未符合*全额补贴条件的失地农民,可以自愿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以获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自愿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失地农民,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等都需要参考当地的相关规定和*。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和*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养老保险缴纳方式和*需要参考当地的相关规定和*。同时,在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