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对法官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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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9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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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01 11:57
法官法第九条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 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最高人民*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最高人民*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法官履行职责不仅要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而且言行必须体现出公正,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当事人,公正司法;同时要求法官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原则,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准则》还要求法官认真、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尽可能地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力求以最小的司法资源投入,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准则》严格规定了法官对于不正当利益的抵制义务和廉洁态度,特别强调法官的个人生活方式不得损害法官的廉洁形象。为此,《准则》明确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同时特别要求法官及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水准与他们的职位和收入相符,法官必须向其家庭成员告知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员不得违反。
《准则》还特别要求法官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准则》要求法官严格约束职务外的一切活动,避免对人民*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规定法官必须杜绝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不良嗜好和行为;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不得从事不适当的社会交往活动;不得披露或者使用以法官身份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等。此外,《准则》还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