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19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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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01:22
乡镇卫生院归县*和县卫生部门管理。
《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第四条 *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础,是乡镇公共卫生服务和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要载体。乡镇卫生院的经费形式按照财政部、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完善*卫生投入*的意见》(财社〔2009〕66号)精神,为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补助。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由县(市、区)*负责举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乡镇*要给予协助和支持。
扩展资料
《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第六条 按照医药卫生*改革要求,每个乡镇设立1所*举办的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按照功能分为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设置中心卫生院的乡镇不再重复设置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要根据乡镇行政区划和服务人口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名称,一般卫生院统一规范为“××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统一规范为“××县(市、区)××乡(镇)中心卫生院”。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的机构规格为相当股级。
参考资料来源:河北机构编制网--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