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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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9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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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7 06:39
私募基金设立条件:
一、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二、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三、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四、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条款内)。
五、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六、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七、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八、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条款内)。
九、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十、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
拓展资料】
设立私募基金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四、有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