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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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9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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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28 00:51
主权,即为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一切*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还指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按照国际法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如国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本国的情况,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制定国家的法律、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等等。这就是国家行使主权权利的自主性和排他性。所谓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而进行国防建设,在国家已经遭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概念历史
古希腊“Βασιλεύς”一词便代表了“主权”的概念,指的是那些拥有权威(Auctoritas)的人,与直接的最高统治权不同,这个权力由执政官(或“行政*”)所保留。
让·博丹(1530年─1596年)被认为是现代主权概念的创始者,他在1576年所著的论《共和六书》里形容主权是一种超越了法律和国民的统治权,这种权力由神授或自然法而来。从这里他也先行定义了君权神授说,指出“主权是一个共和国所拥有的绝对和永恒的权利”。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因此是无法被分割的,但也并非不受任何*:它只在公共的领域行使权力,而不是在私人的领域。它也是永恒的,因为对它的拥有者而言,主权并没有期限存在(而掌权者则有其期限)。换句话说,主权并非一个人的财产:在本质上,它是无法被割让的。
托马斯·霍布斯(1588年-1679年)著作《利维坦》中,认为主权的目的是实现臣民之间的和平和防御共同敌人。主权目的的实现途径是经过人们同意—订立契约—形成信约—授权,从而建立起主权者与臣民之间的保护-服从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系列过程。主权者的权利十分广泛。这些权利是构成主权的要素。主权者也要承担一定的职责。主权是不可*、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
1650年年末,《利维坦》付梓前六个月所绘的卷首图
这些特色都决定了主权概念的形式,这些概念在社会契约理论里也可以找到,例如在让-雅克·卢梭(1712年─1778年)对人民主权的定义中,都与这些概念相符合,差异仅在于卢梭认为只有人民才能正当的行使主权。同样地,主权是无法割让的—卢梭谴责对于主权的起源和行使间的区分,在这种区分上成立了君主立宪制和代议政制。
最早的时候,主权的概念常常是*统治的象征。
但是,美国的《独立宣言》与法国的《*宣言》改写了这一定义。公民的权利成为国家权力的基础。
二战后,主权的概念再一次改变。国家主义向国际主义转变。联合国的《世界*宣言》认为,'主权国家'不再拥有至高无上的、不受*的权力。"主权,即为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一切*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还指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按照国际法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如国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本国的情况,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制定国家的法律、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等等。这就是国家行使主权权利的自主性和排他性。所谓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而进行国防建设,在国家已经遭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概念历史
古希腊“Βασιλεύς”一词便代表了“主权”的概念,指的是那些拥有权威(Auctoritas)的人,与直接的最高统治权不同,这个权力由执政官(或“行政*”)所保留。
让·博丹(1530年─1596年)被认为是现代主权概念的创始者,他在1576年所著的论《共和六书》里形容主权是一种超越了法律和国民的统治权,这种权力由神授或自然法而来。从这里他也先行定义了君权神授说,指出“主权是一个共和国所拥有的绝对和永恒的权利”。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因此是无法被分割的,但也并非不受任何*:它只在公共的领域行使权力,而不是在私人的领域。它也是永恒的,因为对它的拥有者而言,主权并没有期限存在(而掌权者则有其期限)。换句话说,主权并非一个人的财产:在本质上,它是无法被割让的。
托马斯·霍布斯(1588年-1679年)著作《利维坦》中,认为主权的目的是实现臣民之间的和平和防御共同敌人。主权目的的实现途径是经过人们同意—订立契约—形成信约—授权,从而建立起主权者与臣民之间的保护-服从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系列过程。主权者的权利十分广泛。这些权利是构成主权的要素。主权者也要承担一定的职责。主权是不可*、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
1650年年末,《利维坦》付梓前六个月所绘的卷首图
这些特色都决定了主权概念的形式,这些概念在社会契约理论里也可以找到,例如在让-雅克·卢梭(1712年─1778年)对人民主权的定义中,都与这些概念相符合,差异仅在于卢梭认为只有人民才能正当的行使主权。同样地,主权是无法割让的—卢梭谴责对于主权的起源和行使间的区分,在这种区分上成立了君主立宪制和代议政制。
最早的时候,主权的概念常常是*统治的象征。
但是,美国的《独立宣言》与法国的《*宣言》改写了这一定义。公民的权利成为国家权力的基础。
二战后,主权的概念再一次改变。国家主义向国际主义转变。联合国的《世界*宣言》认为,'主权国家'不再拥有至高无上的、不受*的权力。"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8 00:51
主权(Sovereignty)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权力,语言文字以及文明的独立都是主权的体现,简言之,为“自主自决”的最高权威,也是对内依法施政的权力来源,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一种力量和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