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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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9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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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08 08:50
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特点:
1、我国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偏低,平均约32.5%,低于美国企业平均45%左右的资产负债率,更低于德、日企业60%以上的平均资产负债率。
2、从上市公司资金来源看,我国上市公司资金来源具有如下特点:(1)上市公司内部筹资比例甚少,而外部筹资的比重占绝对优势;(2)股权融资是上市公司最主要的长期资金来源。
而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企业资本结构中债务数量却呈上升趋势,与我国资本结构的发展趋势正好相反。
究其原因,应有以下方面:
首先,我国的资本市场刚刚起步,在结构与功能两大方面都存在问题。从宏观结构上看,我国的资本市场是单一品种主导的市场,股票与债券的比例失衡。发达国家成熟市场债券融资是股票的3~10倍,而我国的证券市场却是股票独大。由于股票比债券风险大,投机性强,因此必然带来市场的波动。从微观结构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殊,国有股不仅在上市公司中占很大比重,而且国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占公司股本65%左右。由于国有股一般由国资部门行使股东权,其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并非个人出资形成的经济授权,公司经营业绩与其个人经济利益没有直接的联系,国有股的代理人往往只行使“廉价股票权”,却对公司经营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国有资产缺乏真正意义上的人格化代表,产权主体虚置的情况下,国有股权代理人与公司管理者之间往往存在一种默契关系,他们共同的“寻租”行为,导致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再者,由于公司改制不彻底,不少公司的股东结构不稳定。在发达国家成熟市场上,公司的股东结构要么使机构投资者成为主要的投资人,要么使公司法人互相持股。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东结构则是部分国家股或部分法人股加广大的中小投资人。这显然不能形成稳定的股东结构。结构的失衡必然带来资本市场与上市公司行为的失衡。
从资本市场的功能来看,由于我国股市出现时间不长,各方面的功能发挥十分有限。比如在中国的资本市场极少出现“敌意兼并”的情况,发生的兼并事件也是以场外协议收购国有股、法人股为主,资本市场得到接管机制和资源优化配置功能不能完全发挥出来。再比如,市场信号功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依赖于股票价格对公司经营业绩真实的反映,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更多的是受一些*因素及其他与现实无关的因素影响,往往不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去年,我国股市与经济增长的背离便是最好的例证。市场信息反馈与价格发现功能的弱化,使那些潜在的投资者很难看到某一行业、某一公司的内在价值,因而很难对未来做出理性判断,从而使资本的流动失去了动力和方向。
其次,对照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所得税功能,我国所得税在资本市场的融资调节作用主要受三方面因素的制约,一是所得税地位,二是地区差异,三是税率单一化。从所得税地位来看,比如在美国个人所得税为税制*中的主体税种,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占绝对的优势地位,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处于发展阶段,个人所得税占各税收入的比重偏低。200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占各税收入的5.38%,而同年美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45.6%。如此规模之小的税收收入功能,决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收入分配*上的作用有限。
从公司所得税地区差异来看,虽然我国税法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为33%,但由于公司的所得税由各地财税部门征收,收入部分上交地方*,对地方财力的构成和增长举足轻重,所以,尽管国家有统一的公司所得税*,但各地各级*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争取外来税源,纷纷“招商引资”,变通公司所得税*。比如,有的地区上市公司全部免交税收;有的是定额上缴或包干递增上缴;也有“先征后返”的;还有参照新技术开发区不统一,导致税收对上市公司的产业导向作用减弱,造成了上市公司间不平等竞争。同时,由于地方*对上市公司实行的税收优惠*有一定的周期性和波动性,还会造成上市公司税后利润的畸高畸低,导致业绩泡沫或虚假亏空,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成长性认识不足,从而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从个人所得税来看,我国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所得税为20%,所得税税率单一化,不按累进课征制税,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之间缺乏负债率的作用。目前,我国税法规定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明显高于个人所得税税率。在公司税率大于个人税率的前提下,负债的节税价值就难以被抵消。这样的公司,其负债会增加公司的财富,进而增加公司价值。不仅如此,公司还可以通过多种途径避免股东的所得税,比如公司可采取高留存、低股利的分配*,从而使得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上升,股东可以获得资本利得收益。在我国,资本利得收益的所得税率低于股利所得税率。很显然,类似的公司行为将降低股东个人的赋税水平,使负债节税价值大于个人赋税。
再次,健全的公司破产制度是公司价值与资产负债率正相关的重要基础。在我国,虽然《破产法》早已出台,但由于职工就业、银行债券等多种原因,公司破产有法难依,上市公司的退出更是难上加难。即便公司破产,我国《破产法》也缺乏罗斯模型中对破产公司的管理者施加“惩罚”的约束。破产制度不健全必然导致上市公司难以树立风险意识。一方面,反映公司经营风险的负债水平居高不下;另一方面助长了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导致公司绩效出现下滑的趋势。破产制度的这种双重作用必然导致公司绩效与负债水平的负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