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犯罪行为,一般以什么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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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9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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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29 00:24
套路贷涉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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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套路贷和高利贷、一般民间借贷有所区别。套路贷目的不在于“吃本金”“吃利息”,而是利用借款人着急用钱而又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心理,通过一步步设套,最终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产,本质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进行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涉嫌诈骗罪。“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3、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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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