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商标法》“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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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9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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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09 12: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适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及六十七条规定了提出撤销申请的要求及提供使用证据、正当理由的相关问题。
综上法条,实际操作过程中此类流程被称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简称撤三申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商标应当自注册公告之日起满三年;
2.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关键词在于连续,也就是说如果被撤销的商标在3年内有任一段时间有过使用情况,不满足连续二字,则撤销不成立
故对于商标注册人来说,是否需要一直担心关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呢,首先如果商标注册成功以后,如果有长期不使用的打算,可以考虑算一定的品牌铺设(公众号、官网、微博等),此类使用证据也被认可,并不需要投入实际产品;再者注册时间相对较长的商标要长期保持与代理机构的联系,如果没有代理机构则需要保证注册证上登记的地址有人接收信件,因为商标局下发的撤销通知是会下发给代理机构或邮寄给注册证对应地址的,一旦没有收到商标局的通知而没有提供使用证据的话,则视为放弃,商标会被其他人撤销成功的。另外,如果被撤销成功的商标在一定时间内可以提出复审,只要发现的及时,解决办法总会有的。
而对于提出撤销的人来说,商标法此类规定也是利用知识产权的盘活,故如果发现某些商标已经被其原注册人弃用或者原注册公司已经注销或吊销等情况,可以考虑通过撤三申请的方式把该商标注册到自身名下获得商标的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