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视频有什么特点,最好用传播学的角度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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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9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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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18 19:00
你可以从信息的及时性,可视性考虑,其次视频属于电视媒体,是一种可视化的信息交流。这样观众就可以更直接的面对信息。视频具有信息载体的新鲜性。可以提高受众关注的兴趣,提高传播的接受度。因为搜狐的网络特点,这一点和第一点是一样的,都是可以让受众直接而迅速的接收到的信息。从另一个角度看,受众具有一定的范围。·····因为网络的特点,所以搜狐可能会有信息的误导性。上面只是一点建议,你还可以上网查一下关于视频媒体的特点和网络信息载体的特点。而且要有比较才可以得到特点。是与传统媒体相比较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18 19:01
如果从传播学来讲,我觉得更应该用“播客”这个概念来解释比较恰当。传播学中,一个完整的传播过程由传播者、受传者、媒介、讯息和反馈5个基本要素构成,也就是拉斯韦尔的5W模式。从传播学来说,博客、微博与播客,都是web2.0时代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的新传播形式,所以它们之间有些共同点。播客既不同于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介的大众传播模式,也异于人际交往,是一种全新的网络传播方式,它具备了上述5个要素,且在这5个方面都有其自身的特点。
1、传播者——话语权的获得。在传播过程中,传播者是始发的核心环节。播客网站主动将生产、掌控信息的权力完全“下放”给使用者,使播客们获得充分的话语权。2、受传者——解释权的回归。当今社会,人们置身于强势媒体、文化机构所掌控的强大的话语空间,几乎每发生一件事情,马上就会有各方面的专家、精英、*领袖出来表态,争夺第一解释权。听取专家和权威的意见本来是一件好事,但在这样的环境下,人们可能过于依赖外界,轻易地把别人的思考看成自己的思考,甚至导致“无我化生存”。3.媒介——跨符号的自由表达
基于播客符号系统的丰富,播客的自我表达也就更为酣畅。区别于同样被称为个性表达工具的博客,播客几乎包含了语言符号和非语言符号所有的符号系统,所以比博客更能充分地展现自我,尤其是在进行自我内在精神世界表达的时候,播客真正实现了对表达技能束缚的突破。
4.讯息——传播内容的自我性
播客张扬“我的地盘我做主”的个性精神和“不走寻常路”的个性做法。
播客的传播内容具有海量性和自我性。土豆播客的创始人王微在接受三联生活周刊的采访时提到:“我们生活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人们对物质生活的反思都越来越视而不见。这恰恰是新一代个人互联网的基础,所以我们的土豆从一开始的设计就是个人。大家自己做的节目,大伙儿自己互相分享和欣赏。”
5.反馈——双向反馈的传播模式
传统媒体的传播模式基本上是单向的,即传者→信息→受众。尽管有的大众传媒也力争做到传播的双向性,但传统媒体所谓的信息反馈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发生,大众传媒更多地是充当“把关人”的角色,也就是起筛选信息、设置议题的作用,受众的反馈极其有限。而播客的交互性和链接性使得传受双方在网络的技术支持下可以实现即时交流,第一次传播反馈中的受传者便成为下次传播过程中的传播者,如此循环,便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双向传播模式。
播客对社会发展影响的反思 基于以上对播客传播特点的分析,不难看出,在这种传播模式下,传播的主客体趋于一致。播客消除了媒体和受众的界限,突破了传统媒体对话语权的垄断,获取了自我展现的平台。区别于以往的网络传播模式,播客实现了个人性和公共性的结合。
然而,播客作为一种新生事物,难免有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协调整合性较低
在播客数目呈几何数字递增的情况下,节目的个体化发展必然导致播客协调整合性较低。比如土豆播客在最初建网的7个月时间里就已经拥有了4224个频道和8695个节目。浩瀚凌乱的海量信息中,人们很容易迷失方向。从信息学的角度来说,未经处理的海量信息对人是没有用的。此外,从量的角度上看,边际效应递减,即超过了一定的数量,每单位量信息的增加并不能带来相应的正面回报,而且很可能是没有效益的。目前中文播客仍以尝试性为主,影视、音乐转载占了一半以上,新闻只占很小一部分,原创比例不高。
2.节目内容质量参差不齐
复旦大学历史学教授顾晓鸣在接受《东视广角》节目采访时指出:“个体化、平民化的表达并不等于随心所欲、肆无忌惮。网络传播的内容如何把关,如何在传播内容和传播的健康性之间把握一种平衡,这显得非常重要。”网络的门槛低,在大量节目涌入播客空间的时候,网站很难对其内容进行有效监控,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一些低俗、粗糙、滥制的节目随即涌现。如何有效地做好*,是当前播客普遍要思考的一个问题。
3.版权问题缺乏规范
网络的发展为人们获得信息和传播信息提供了新的媒介,但也出现了许多网络侵权行为,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日渐增多。播客因为其传播的平民性和自我性,在节目内容制作和版权管理上存在较大的困难。播客的侵权与被侵权问题,在商业化后更有可能会爆发出来。总 结 无可否认,播客平台的出现,在让个体得到最充分解放的同时,势必也会出现一些与传统美学相悖的现象。如“恶搞红色经典”等现象,实际上已对社会的文化底线、道德底线乃至法律底线带来一定的冲击及挑战。作为网络传播的一种新形式,播客理应实行自律与他律,善用这把双刃剑,才能谋得发展。由于播客准入的低门槛,播客流传的信息缺乏社会*对其自身言论的审视和监督。这些都需要对播客的价值取向、道德规范、法制管理、自我控制等问题进行反思。
(以上内容部分摘自 http://qnjz.dzwww.com/xmt/200902/t20090203_425836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