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过期了一般都怎么处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19 19:21
我来回答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5 08:09
食品过期的处罚分两种:(一)生产经营过期的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销售过期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以上的赔偿金。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5 08:10
过期了是事后处理,我来讲哈如何提前预防。每次购买的商品,记录有效期,如果用本本记录太比较麻烦的话,现在技术发达,可以用一些工具,比如【买迈提过期克星】一个微信小程序,上手容易,使用简单快捷。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5 08:10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5 08:11
自费举报香港食物安全罪案274宗
正直市民遭香港当局打压致精神失常
——一位受害女童父亲的悲惨遭遇
Tac先生对女儿一直呵护有加。一天,三岁幼女食用香港某超市出售的食物后,持续高烧,送医院急救,方知是感染肠胃炎。后经化验,该食物内含有数十条虫。
此后,Tac先生又发现多间超市出售发霉、变质和过期食物。对香港执法部门漠视投诉,玩忽职守的行径,Tac先生极为愤慨,先后向主管当局、立法会议员发出数百封邮件,痛诉不安全食物之严重危害,跪求当局从善如流,重典治乱。然而,Tac先生的正义诉求,犹如石沉大海。
为防悲剧重演,Tac先生决定揭穿重重黑幕。透过对全港数百间大型超市的暗访取证,Tac先生耗资逾万元购买了数百种不同品种的过期食物作为证物交予当局,现场拍摄了数以千计的照片和影片,向当局提供了数十万字的食物投诉供词……
Tac先生调查发现,位于香港繁华商业中心区内某大型超市,在五个多月内,先后十一次售卖过期食物,而距离该超市不足五十米处,就是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总部。更令人愤慨的是,Tac先生在铜锣湾某超市付款购买多件过期饮品作为证物后,遭多名店员抢夺毁证。Tac先生致电当局求助,当局拒不派员到场执法,致使涉嫌干犯罪行者得以逍遥法外。
在八个多月内,Tac先生排除各种阻力,先后举报了274宗超市涉嫌售卖过期食物的个案。而当局数以千计的执法人员又是如何监管和巡查的呢?官方资料显示:此前三十个月内,当局发现食物已超过食用期限的个案总数为4宗。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当局对商家罪行视而不见,对民众健康麻木不仁,是造成今日香港过期食物泛滥成灾、无良商家有恃无恐的根本原因。如果无人挺身举报,香港食物安全触目惊心的*将永远被掩盖。Tac先生“不识时务”的举报触犯了当局大忌,恼羞成怒的当局展开了一系列疯狂的报复行动,必欲置之于死地而后快。为了继续*,当局不断玩弄花样,刻意制造高压恐惧,处心积虑地阻挠Tac先生举报,以各种防不胜防的卑鄙伎俩,对Tac先生进行残酷的精神*,致其精神健康状况急剧恶化。Tac先生无法接受的是,作为纳税人,自己每年将辛苦赚得的血汗钱供养给*,*养尊处优,坐享高薪厚禄,却罔顾市民权益,悍然动用*资源,对付一个为公益而艰辛奔走的正直市民。
近年来,全国各地*纷纷设立举报专项基金,奖励市民举报食物安全犯罪,不遗余力加大打击食物安全犯罪力度。香港当局却冒天下之大不韪,一方面穷凶极恶,视举报人如眼中钉,不择手段打压市民举报;一方面倒行逆施,放纵销售商将一些容易变坏的食物日期标签由“此日期或之前食用”篡改为“此日期前最佳”,以逃避法律惩罚。
《苹菓日报》、《星岛日报》、《东方日报》、《明报》、《太阳报》、《文汇报》、新浪网等香港各大媒体对Tac先生举报过期食物进行了全面报导,香港食物安全丑闻欲盖弥彰。然而,食物安全“无人管”的乱象不但没有收敛,反而愈演愈烈,持续蔓延。
香港申诉专员公署担当监察*运作的角色,包括*监管不力等,并有权就可能广受市民大众关注的课题进行主动调查。Tac先生多次致函要求申诉专员介入调查,均遭拒绝。痛定思痛,Tac先生不得不寻求全国*的声援。此时的Tac先生,面对排山倒海的压力,精神濒于崩溃,经香港某医院精神科确诊患上“混合性焦虑抑郁症”,疾病的折磨时常让他痛不欲生。
人间正道是沧桑。Tac先生不畏强权,曝光香港食物安全潜规则,为坚守良知,捍卫正义付出了惨重代价,期盼社会各界仗义执言,爱心人士伸出援手,一起帮助Tac先生走出困境。
*更多图片请透过百度或谷歌搜索“曝光香港食物安全潜规则”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5 08:11
案情: 某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一家超市的货架上有几袋烤鱼片超过保质期。超市负责人解释称,该超市一贯诚信经营,此次发现的过期食品系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清理所致。争议: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查处?第一种意见认为,涉案超市的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所指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涉案的过期食品并没有售出,超市没有履行及时清理过期食品的法定义务,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处理。评析: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的原因在于对《食品安全法》中“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理解不同。《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分段监管原则,“经营”就是指流通环节中的“销售”。按照通常的理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指在货架上陈列待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及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实践中,经营者先进货再销售,一次售不完时储存逐步销售。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进货时食品在保质期内,但在保质期内没有卖出去;第二种情况是进货时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经调查得知,本案中的违法行为属于第一种情况。笔者认为,对经营过期食品行为应区别情况处理。如果经营者购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予以销售,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如果经营者货架上摆放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但进货时没有超过保质期且没有售出,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