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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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9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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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0 02:28
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投保人的权利:1.订立保险合同的自主权;2.保险合同的解除权;3.经协商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权利。
投保人的义务:1.如实告知关于被保险人或者保险标的情形的义务;2.通知义务,投保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3.协助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4.按时交纳保费的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1.订立保险合同的自主权。除法律、行*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2.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有拒绝赔付的权利;3.保险合同的解除权。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的义务:1.保险合同成立后,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2.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3.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赔偿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该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4.保密义务。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