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2-28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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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8 02:41
为了控制风险和减少市场波动,我国在股指期货交易中除了实行涨跌停板制度外,还新引入了价格熔断机制。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期货合约的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
熔断机制是中国所借鉴国外经验并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的制度创新成果之一。国内股票交易及商品期货交易中都没有引入熔断机制。在金融期货创新发展之初,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率先推出熔断制度作为其一项重要的风险管理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熔断机制的设立为市场交易提供了一个“减震器”的作用,其实质就是在涨跌停板制度启用前设置的一道过渡性闸门,给市场以一定时间的冷静期,提前向投资者警示风险,并为有关方面采取相关的风险控制手段和措施赢得时间和机会。[1]
每日开盘之后,每当一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时且持续一分钟,对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
熔断要求:
1、启动熔断机制后的连续十分钟内,合约申报价格不得超过熔断价格,继续撮合成交。十分钟后,取消熔断价格*,10%的涨跌停板生效。
2、当出现熔断价格的申报时,进入检查期。检查期为一分钟,在检查期内不允许申报价格超过熔断价格,对超过熔断价格的申报给出提示。
3、如果熔断检查期未完成就进入了非交易状态,则熔断检查期自动结束,当再次进入可交易状态时,重新开始计算熔断检查期。
4、熔断机制启动后不到10分钟,市场就进入了非交易状态,则重新开始交易后,取消熔断价格*,10%的涨跌停板生效。
5、每日收市前30分钟内,不启动熔断机制,但如果有已经启动的熔断期,则继续执行至熔断期结束。
6、每个交易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最后交易日不设熔断机制。
备注:当某期货合约以熔断价格或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