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2-27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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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7 22:29
商业银行为防范内部风险设置的内部制衡与监督机制。 1997年,人民银行发布了《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下称《指导原则》) ,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顺序递进的三道监控防线:即一线岗位监督、部门岗位制衡以及监督部门监控等三道防线。2002年,《指导原则》被废止。此后人民银行、银监会规范性文件未再对“三道防线”进行规定。
2001年以后,*、国资委和* 先后发布规范性文件,从内部控制或者风险管理角度对“三道防线”设置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而言,*规定与《指导原则》的思路相同,都是从内部控制的角度设置防线;国资委和*则是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提出“三道防线”设置的具体要求。需要指出的是,*、*及国资委的规定均不适用于商业银行,而且*、国资委的规定又与商业银行的实践和组织管理模式的传统存在很大的差异。2008年,财政部、银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下称《基本规范》) ,虽未明确提出“三道防线”的要求,但为商业银行设置“三道防线”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指南。 与此同时,“三道防线”的主要防控对象,也经历了从“防案件”到“防风险”再到“防偏差”的两次较大的演变。90年代初期,我国金融系统案件频发,“三角债”、虚假票据泛滥,危害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为控制案件高发态势,人民银行发布《指导原则》提出设立“三道防线”的要求,其主要目的就是防控案件。随着风险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防控对象逐渐从“防案件”发展为“防风险”。《基本规范》出台后,企业内部控制被提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体现了五部委对内部控制的高度重视与深刻共识。就内部控制而言,“三道防线”旨在防控经营管理活动与既定目标的偏差。当然,这里的偏差与广义的风险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因此,可以说商业银行“三道防线”的防控对象就是经营管理活动中偏离既定目标尤其是风险承受度的各种偏差,这种偏差包括狭义的风险、也包括舞弊行为和案件。这也是《基本规范》的本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