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3-02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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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02 18:35
以登记行为确定车辆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02 19:53
对于物权的变动,在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中均有规定。其中《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通过以上法律可知,物权变动中,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标准是交付,对于机动车物权的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只要机动车从出卖人手里交付给买受人,且双方之间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机动车所有权就转移,是否进行过户登记,不构成对机动车所有权的影响。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02 21:28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请您稍等,我看一下您的问题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机动车属于不动产,按照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权人要以车辆管理所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或者人民*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您好,对于我提供的答案您还满意吗?如果有其他想问的话,您可以说一下,我这边也会尽力为您提供解答的哦!
汽车所有权转移的认定:必须到*门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汽车所有权转移不产生法律效力。汽车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了汽车,但由于双方未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虽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所以说,最终的认定还是要看车管所的登记,不能只看*机关的登记哦。但是也会出现登记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凭购车*或者人民*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可以到车管苏申请变更权利人登记哦
如果我的回答让您觉得满意的话,可以采纳后赞。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生活愉快!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02 23:19
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一般是作为机动车所有权人的依据,在遇到特殊情况时,还应以实际出资人作为确定机车所有权的有力依据,而不应以*机关的机动车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登记,它与不动产(如房屋或土地)登记的性质是不同的,现行的机动车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一、机动车辆所有权人与名义车主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见所有权是完全物权、独占权、绝对权、对世权。出卖人将车辆交付后,其已基本上丧失了对车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其行使对车辆的所有权存在瑕疵,几乎是不能,名义车主实际上已无法控制车辆并从中受益。而买受人实际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是车辆的直接控制人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一旦他人对车辆造成损害或侵害的第三人,本着民法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实际车主有权主张权利或承担责任。
二、我国车辆登记制度并非车辆所有权的登记
根据物权的公式方法,民法理论上均将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唯一公式方法,而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式方法。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交付、登记)应由法律作出规定,不包括行*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对于机动车辆登记的问题仅由*颁布的部门规章和文件确定,与物权法定的原则有悖。而且规章本身对“登记证书”的性质及登记效力未作明示。而且机动车辆并非不动产,其登记的效力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示,否则任何以不动产理论所作的参照都可能存在瑕疵。在我们审判实践中,很多审判员都模糊了上述概念,往往将车辆登记的车主作为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03 01:27
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但是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03 04:09
目前没有所谓的机动车产权证,只有由车管所在车辆上牌时核发的登记凭证。但登记证书并不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其实属准予上路行驶的行政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