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章 奖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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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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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5 18:45
江苏省出台了一项条例,旨在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个人。条例强调,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应兼顾精神和物质双重激励,遵循既鼓励行为又给予实际支持的原则。
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根据见义勇为者的英勇表现和贡献,可授予嘉奖、记功、荣誉称号,甚至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这些荣誉级别包括“见义勇为英雄”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前者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后者由地方政府审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也被鼓励对内部的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体现了社会对这类行为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为了确保公正,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设立见义勇为人员评定制度,以确保奖励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见义勇为的行为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或工作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均有权向公安机关推荐需要奖励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将进行奖励申报。
对于对见义勇为工作有重大贡献者,县级以上政府还会给予特别表彰,以表彰他们的无私奉献和积极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