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闪婚闪离彩礼是否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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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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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1 09:40
夫妻闪婚闪离,符合情况的可以要回彩礼,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给付彩礼的,存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情形的,离婚时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
一、夫妻闪婚闪离,彩礼应当返还的情形: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虽然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并没有开始,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此时离婚应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从立法本意来看,认定共同生活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为目的;
(2)是否以一般夫妻共同生活的形式共同生活,并被公众认可其为夫妻;
(3)夫妻之间有无性生活;
(4)生活在一起时间是否达到一定长度;
(5)夫妻之间是否建立起夫妻感情。
这五个方面必须综合考虑,缺一不可。闪婚闪离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属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结婚后不符合上述中对于“共同生活”的概述,离婚时,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1)“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是以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低保线以上,中低收入线以下作为“生活困难”的标准。
(2)虽然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但并不意味着彩礼会如数返还。人民*在判决确定返还数额时一般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彩礼数额、过错大小等情况,酌情确定返还的比例。若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①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③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具体分析如下:
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
二、关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返还情况:
1、彩礼具有明显的目的性、习俗性和特定性,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男方按照习俗向女方给付一定的财物,其给付的成立是以最终结婚为条件;
2、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当事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且给付金额较大的,应当予以支持;
3、但若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已经共同生活的,需酌情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生活情况,对返还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或不予支持。
三、恋爱期间给付的财物的认定:
1、一般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表达感情,男方自愿并非迫于当地风俗习惯赠与,不以登记结婚为条件。比如男方出于自愿所给付的价值较小的物品、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和人情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2、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超过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双方的家庭收入、相处时间长短、双方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后,再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