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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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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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9 08:38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旨在强化河道管理,确保防洪安全和排水畅通,优化水生态环境,并充分发挥河道的多功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条例得以制定。
第二条条例涵盖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和行洪区等,同时,河道内的航道适用相应的航道管理法律法规。
第三条强调河道管理需遵循防洪的整体规划,坚持保护优先,实施综合管理和合理利用,实行流域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的双重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需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强化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确保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主要监管机构,负责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流域或区域内的河道管理机构按职责管理相应河段。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则协同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乡(镇)级管理机构在区域内也承担相应职责。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在河道清洁和保洁方面发挥辅助作用,通过村规民约引导居民参与河道维护,保持河道整洁。
第七条政府各级部门和乡(镇)政府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知识,提升公众对河道管理法律的认识和遵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