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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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10:23
被行政处罚有治安处罚档案,不会消除,但也没有太大影响,不要过于担心。《*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治安处罚案卷凡在 治安管理处罚 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建立治安处罚案卷。治安处罚案卷分为治安拘留卷和其他处罚卷两种。治安拘留卷主要存放: 1.被拘留人员登记表; 2.审批表; 3.传唤证(回执); 4.讯问记录, 5.调查和证据材料; 6.检查交代材料; 7.裁决书;保证书; 8.没收财物收据,罚款收据,保证金收据; 9.解除 拘留通知书 ; 10.申诉及复议材料等。治安拘留案卷在裁决执行结束后,由裁定机关业务部门立卷并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其他处罚卷,原则上接受处罚的类别分别立卷,由承办单位保存一段时间后,登记造册,经领导批准后处理。重要的案卷也可以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